因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英国籍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锤子公司)被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鹅湖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0 年 6 月 15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锤子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侵害了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诉称,英国籍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具有极高的关注度,英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其创作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承认和保护。根据摄影师出具的《作品授权声明》,原告获得了包括涉案摄影作品在内的160 幅“摄影师系列作品”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锤子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8 日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权利的 1 张摄影作品。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000 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律师费 2000 元,公证费17. 8 元。